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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一年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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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
(一)购买商品住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 |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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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二手住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
4、首付资金托管凭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等资料原件; |
5、卖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买方新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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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房改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经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
3、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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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建、翻建自住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文、施工许可证原件; |
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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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修自住住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
4、需要大修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和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原件; |
5、大修费用的预(决)算报告原件; |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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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迁安置住房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 |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
5、安置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 |
6、市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证明; |
7、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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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商业贷款)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贷(借)款合同原件; |
4、还贷款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存折或卡的流水账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
5、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账单; |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提供上述资料扫描存档后,后续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还款存折(或银行卡)、贷款对账单、提取申请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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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 |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
3、还贷款专用存折或卡(存折或卡的流水账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
4、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账单(只需结清贷款时提供); |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提供上述资料扫描存档后,后续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还款存折(或银行卡)、提取申请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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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办理)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
2、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 |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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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办理)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 |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
4、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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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境定居(本人办理) |
1、提取人原身份证、定居国有效定居证件原件; |
2、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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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办理)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
2、有效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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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需同时前来公积金中心办理) |
1、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 |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
3、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原件; |
4、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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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按年提取还贷除外)。严禁投机性购房提取使用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次购房面积较小等特殊情况需要第二次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必须相隔五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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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