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型 室 房龄 年 楼层 层 面积 平方

 价格    中学  小学  路段

 小区 关键字 编号

经济适用房销售办法
添加日期:2008/8/27 13:44:03    人气:4359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的通知



编辑:娟娟  来源:安庆房地产网  点击:   更新时间:2008-6-10 18:35:00

安庆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宜政发[2007]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市区城镇非农户口2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
    离异家庭必须离异2年以上;其他单身家庭的,年龄必须在23周岁以上。 
    第三条  申购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
    (二)与户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四条  申购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补贴;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他所得。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程序: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家庭成员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 
    第五条  申购家庭住房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拥有的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因筹资就医等特殊原因的除外);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第六条  是房地产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经济适用房的位置、套数、套型和建设单位等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确认和轮候制度。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主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购买条件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受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将拟批准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和安庆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http://www.aqfdc.gov.cn
    (四)经核实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购买资格证》)。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一定比例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烈属,二等功以上的转业、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条  当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数多于当年度所能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时,采取公开抽(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第一次抽(摇)号范围是取得《购买资格证》的烈属,二等功以上的转业、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次抽(摇)号范围是在第一次抽(摇)号中没有抽(摇)中的申请人和取得《购买资格证》的其他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抽(摇)号中得的申购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以下简称《购买证》),申购人凭《购买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二条  申购人每户持《购买证》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申购人与建设单位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销售结束后10日内,应将销售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场处)和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据《购买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证“用地性质”栏中注明“划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形成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限制上市交易期仍从原房地产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庆安家房产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5011916号-1
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160号(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斜对面) 电话:0556-5566551 手机:13305561300 13305566300
制作维护:鼎维网络 网络全程支持:安庆房地产交易网

皖公网安备 340803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