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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到 请选择 万元 元/㎡ 元/月 装修情况 未装 简装 中装 高档 中学 不限 不清楚 916实验学校 二中碧桂园分部 绿地实验学校 石化一中 十七中 十六中 十五中 十四中 十一中 九中(开发区实验中学) 七中 五中(四中西校区) 四中 二中 一中 小学 不限 双莲寺小学雨润校区 四照园小学 不清楚 人民路小学碧桂园校区 太平寺小学(高琦西校区) 公园小学 巴茅小学 菱北小学 舒巷小学 中兴小学 高花亭小学 石化三小 石化二小 石化一小 集贤路小学 德宽路二小 德宽路一小 健康路小学 依泽小学 高崎小学 人民路小学 华一小 华二小 华三小 刘纪小学 红旗小学 路段 不限 振风大道 龙眠山路 独秀大道 旺园路 关岳庙街 双岗路 少年宫路 文苑路 工农街 光彩商务花园 科技广场 光彩 健康路 棋盘山 四方城街 锡麟街 皖江大道 菱湖南路 火车站 解放路 壕梗街 近圣街 回祥路 菱湖北路 署光路 渡江路 206 天柱山路 同安路 先锋巷 石化天桥 市府路 茅青路 蔡山路 黄土亢西路 黄土亢东路 菱北西路 盛塘湾路 迎宾大道 中兴大道 华中东路 华中西路 湖心北路 湖心南路 宜园路 纺织南路 戏校南路 集贤北路 集贤南路 玉琳路 沿江路 建设路 双井街 德宽路 北正街 宜城路 孝肃路 龙山路 人民路 不限 小区 不限 国际汽车城 4812宿舍 毛纺厂宿舍 染织厂宿舍 大南门 卫山头小区 高安小区 安庆大学新校区 石化菱南 康居里 袁柏新村 墨子巷 集贤路税务局宿舍 十一中宿舍 杨家塘 近圣街 建经小区 华亭北村 联富家园 女人街 天台里 东围墙 后围墙 杨家山 渡江花苑 锦江花园 第一人民医院宿舍 市立医院宿舍 前牌楼小区 群艺馆宿舍 皖宁公寓 团结新村 四中教师楼 上海公馆 白云小区 王府小区 任家坡 宣家坡 月牙宫 建新小区 盛唐山庄 水狮营 小商品世界 天后宫 万豪逸景 宣家花园 双井街小区 双莲寺小区 锡麟街行管局 健康公寓 荷花塘小区 建南村 四照园小区 张家拐小区 北正街中泰城 万安局小区 龙山大厦 黄花亭小区 市府路南三巷小区 安师院宿舍 港务局宿舍 体育新村 干校小区 贵文花园 菱湖新村 活塞环戏校宿舍 纺织品站宿舍 汽车公司宿舍 纺织局宿舍 戏校一号大院 京剧团宿舍 大园小区 黄梅阁小区 纺织南村 华茂花园 宜园南村 宜铜新村 湖滨新村 滨湖苑 莲湖名邸 宜城公寓 菱南公寓 好运小区 华康新村 滨江花园大厦 杨家山小区 烟草公司宿舍 华康新村 景泰北苑 康健公寓 欧景苑 弘信家园 弘信花园 康居里小区 阳光花园 工人新村 人民新村 花园小区 东苑小区 天一家园 洪运小区 阳光苑 宏祥佳苑 华中苑 江花小区 牡丹园 大桥装饰城 翠逸园 谐水湾 鼎建花园 华棋小区 东方丽景 顺和花园 棋盘山农贸市场 地质新村 宜光新村 碧桂园 宜海林语棠 绿地迎江世纪城 香水百合 千和花园 鑫红旗小区 新世纪花园 山城锦绣花园 红旗小区 圣埠小区 菱湖还建点 景泰南苑 永胜小区 新河小区 金桂学府 旺旺家缘 大湖王朝 晶海花园 幸福花苑 诚信小区 石化菱北 回祥小区 逸泉湾 新宜小区 中宜大户人家 新华书店宿舍 德兴综合楼 汇联商城 世纪名流 时代嘉苑 天宝新苑 天宝商城 文采花园 旺园小区 皖江花园 吉祥荣庆苑 吉祥玫瑰苑 吉祥中宜苑 文康花园 康莱特小区 丹桂花园 盛唐苑 景湖嘉苑 锦绣人家 美格名居 同庆南苑 同庆北苑 西湖绿洲城 金三角小区 通和别院 光彩商务花园 光彩四期 光彩三期 光彩二期 光彩一期 迎宾公寓 鑫园小区 天柱商贸城 铁通大院 江菱商贸城 山城花园 银馨花园 山城公寓 山城大厦 梦苑小区 欧风怡庭 国泰花园 东方虹城 回祥西村 天赐良缘 香樟里 秀水华庭 文采花园 山圆小区 世纪雅苑 天娇花园 五金小区 华茂新园 中宜卡法 英德利厂东小区 巨源花园 巨源小区 龙山苑 云志苑 红叶小区 天柱花园 新城宾馆 迎宾小区 绿叶小区 金宏大厦 广汇花园 联富花苑 舒乐小区 左岸名居 大湖春天 英德利花园 海燕新村 恒祥公寓 梦贞苑 朝阳苑 安泰新村 华茂五分厂宿舍 舒乐小区 汽配宿舍 长江广场 厦华花苑 华茂新村 华亭综合楼 集贤北苑 广开综合楼 五里商城 长鑫杰座 丰泽名居 石化利农楼 潘家巷小区 华亭南村 石化三村 石化一村 华亭西村 石化教师楼 石化新北区 石化大湖 南园山庄 工农街小区 兴利达小区 柏子桥小区 京安花苑 南庄岭 三和居 宏祥山庄 集贤花苑 祈福家园 花好悦园 集贤庄苑 苑新小区 光泰花园 领尚人家 石化二村 石化马山 石化五村 七中宿舍 工农街行管局 锦银花园 龙井小区 桃源山庄 皮革厂宿舍 热电新村 马山公寓 江街一号大院 千江月名居 西苑小区 青青家园 长鑫花园 滨江苑 蓬莱公寓 大观商城 龙门口小区 龙门小区 里仁小区 大观亭南苑 大观亭小区 腊树苑 月亮城 四方城西区 四方城东区 关键字 编号
安庆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宜政发[2007]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市区城镇非农户口2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 离异家庭必须离异2年以上;其他单身家庭的,年龄必须在23周岁以上。 第三条 申购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 (二)与户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四条 申购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补贴;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他所得。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程序: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家庭成员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 第五条 申购家庭住房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拥有的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因筹资就医等特殊原因的除外);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第六条 是房地产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经济适用房的位置、套数、套型和建设单位等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确认和轮候制度。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主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购买条件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受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将拟批准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和安庆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http://www.aqfdc.gov.cn) (四)经核实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购买资格证》)。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一定比例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烈属,二等功以上的转业、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条 当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数多于当年度所能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时,采取公开抽(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第一次抽(摇)号范围是取得《购买资格证》的烈属,二等功以上的转业、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次抽(摇)号范围是在第一次抽(摇)号中没有抽(摇)中的申请人和取得《购买资格证》的其他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抽(摇)号中得的申购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以下简称《购买证》),申购人凭《购买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二条 申购人每户持《购买证》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申购人与建设单位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销售结束后10日内,应将销售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场处)和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据《购买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证“用地性质”栏中注明“划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形成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限制上市交易期仍从原房地产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皖公网安备 34080302000009号